机损险中超电压 财产保险——机器设备损坏险
机器设备损坏险(QSB)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器损坏保险条款(2015 版)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机器及附属设备,均可作为保险标的。
第三条 下列机器及附属设备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原型机;
(二)使用年限达到 10 年以上(含)的机器及附属设备;
(三)账面净值低于账面原[新增]值的 10%的机器及附属设备。
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本身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二)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三)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四)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
(五)除本条款中“责任免除”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重大过失或犯罪行为;
(二)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三)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四)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谋反、政变、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五)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
(六)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七)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
(八)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
(九)火灾、爆炸;
(十)雷击、飓风、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害;
(十一)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机物体坠落;
(十二)机动车碰撞;
(十三)水箱、水管爆裂;
(十四)虫蛀[新增]、鼠咬、鸟啄。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换或替代的钻头、钻杆、刀具、印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 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费用;
(三)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
(四)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两者以高者为准。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承保的机器设备的保险价值,应为该机器设备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即重新换置同一厂牌或相类似的型号、规格、性能的新机器设备的价格,包括出厂价格、运保费、税款、可能支付的关税以及安装费用等。
本保险合同承保的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应按照该机器设备的保险价值,经投保人与保险人于投保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办理机器设备损坏险所需资料(QSB):
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投保单、投保标的项目清单、(附加险清单)、风险问询表、、资产明细清单、(如是联共保业务需提供联共保协议、共保方主保单)
以上就是机损险中超电压的内容,希望您能喜欢。